正文
,5个条件:(1)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2)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3)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4)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5)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
政府付费的
,财政支出责任占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污水、垃圾处理例外。(遇到该类业务的话,建议看看《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一般预算支出责任(10%)的分母
。分母明确是一般预算支出,不再从政府性基金收入、补贴中挤占或腾挪,超过7%的预警,超过10%不入库。各地财政局有全口径债务预警监测系统,能够判断和识别是否达到该比例,可沟通截屏印证。
二是山东19年棚改任务公布。
该新闻来源于公众号:大众日报|山东政事。笔者关心的是棚改的认定,即哪些算是棚改范围,因为这一块一直有些争议,但该新闻没提。省住建厅官网搜到的还是17年的老办法。经百度,搜狐网站19年4月29日有一篇稿子,提到18年12月省住建、财政、发改等四厅联合下发《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并附上了截图,其中提出了城镇棚户区认定标准,还是相对较宽松的,住建厅负责人表示已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另外,新办法提出了负面清单管理,
严禁将8种情况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1)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2)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3)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文),专门提到“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笔者注
);
(4)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5)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要求是全国重点镇,名单见建村[2004]107号);(6)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7)严禁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非住宅搬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8)严禁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一点感想:
国发[2015]37号文中提到“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但在并列项目“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时,没有明确提及将其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山东省棚改范围认定新办法中的负面清单:“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另外,国发37号文在融资体制里提到可以政府购买棚改(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PPP、开发性金融、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等。其中在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中提到了融资平台改制完成的可以作为实施主体,但19年财金10号文说了,融资平台不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再次强调,政府类融资是政策性很强的业务,跟踪政策很重要,稍不留意,就会犯方向性错误。
日常浏览较多的是审计署、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省财政厅网站等。政府类业务由于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所以就让人很费脑筋。当期做的没有被处罚是不是就代表没问题?怎么做才会被监管认可。个人理解,之前是财政部驻**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说了算,目前叫财政部**监管局了。依据是财政部16年11月下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通知正文里提到:“要加强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专员办
监督内容
包括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
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目前很多做法是在摸索着前进,有些属保密文件,无公开信息,有些规章或制度,比如政府购买服务、PPP条例都还在征求意见。通过与财政口的人多交流,可能会有一些新信息,但大多数的逻辑往往更多的是通过公开案例,反向倒推哪些是行不通的,利用排除法,勉强剩下的,可能会被认为应该没事吧,但语气恐怕还是战战兢兢的,因为没有人敢背书说出那三个字:没问题。就像之前跟认识的主办交流,他们去财政局拜访时,一把手的态度和口气比去年也模棱两可了许多,与往日不可同等而语,那时候政府融资“三件套”盛行,喜笑颜开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市场上的案例有正向性的,比如洛阳轨交债、山西交控集团、城投并购上市公司等等,反向的最明显的是审计署每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银监机构日常监管检查的处罚通知了。19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通知中,关键词“统一”提了3次,一次是“推进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其债务限额、余额、债务率、偿债率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另一次是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这是一个很明显的信号,是进一步市场化的特征,就看后续落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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