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药圈网
药圈,药学人员的圈子!关注药圈微信,抢先知晓药学相关信息!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医药云端工作室  ·  进军!县域医共体与集采“三进”:药企基层市场 ... ·  12 小时前  
延庆市场监管  ·  集中整治 | ... ·  19 小时前  
蒲公英制药论坛  ·  【上海】第2季度集采中选药品续签、6.20执行! ·  2 天前  
药渡  ·  寿命延长20%,股价飙涨788%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药圈网

2017年执业药师学习第18天

药圈网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06-03 23:47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2、基本处罚规定:①依法取缔;②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③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按照无证生产、经营处罚的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2)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 医疗机构 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

(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且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4、从无证企业购入药品:①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②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书。


提示

1、理解“从无证企业购入药品时”,要注意分清哪些是合法渠道,哪些是非法渠道。注意有证不一定就合法,生产方式、经营范围也都应该合法才行。

2、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的进货渠道是个例外,可以不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手中采购。


提示

注意处罚中给予警告、限期改正中期限的确定应该合理,至少能让处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有可能完成改正。


提示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其实包含5种违法手段、3种许可证以及3种证明文件。


提示

1、药品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罚款)机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允许吊销许可证。

3、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罚。



提示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