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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陈某某集资诈骗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06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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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获法院判决支持,判决已生效。
【主要争议】
1)如何正确区分互联网销售商业模式创新与非法集资行为?
2)如何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案例评析】
一、本案中朱某某、陈某某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开设网上销售平台出售商品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一)从平台销售模式上看,具备利诱性特征
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一军商城”以高出供货价或者市场价5~10倍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服务,并以微信公告的形式公开承诺在7~60天后以商城货币的形式将消费款全额返还至消费者在“一军商城”开设的商城钱包中,报销金额可再次用于消费或申请提现。上述模式的经营实质并不是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而是变相将商城产品作为高额收益进行发放,从而吸引消费者首次消费、循环消费。表面上看,首次消费时,消费者以高于市场价5倍甚至10倍的价格购买了商品,但因为可以在7天至60天内全额报销提现,所以相当于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后免费获得了商城内的商品,用于补偿首次消费时支付的高额货款,一年内如此循环几次,即可获得几倍的收益。一买一卖只是表象行为,保本付息才是其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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