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经营性项目的定义
在基础设施领域,根据可销售性(有无收费机制)和可经营性(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经营收入是否足以覆盖投资成本),可以将基础设施项目划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其中,准经营性项目为有收费机制,具有潜在的利润,但由于其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因而其产出的价格由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确定,往往无法收回成本,即具有不够明显的经济效益,市场运行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形成资金的缺口,需要政府通过适当政策优惠和/或多种形式的补贴予以维持。
2.准经营性PPP项目的补偿模式
准经营性项目市场化运作(即PPP)的政府补偿模式包括:建设期补偿、运营期补偿、资源补偿、以及部分环节市场化等。
(1)建设期补偿
建设期补偿模式是指将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分为两部分:与以后运营效率及运营成本密切相关的设施(可称为经营性设施)的投资、运营和维护由PPP项目公司来投资完成;而其它永久性设施(可称为基础性设施)则由公共部门投资建设;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其投资的部分基础性设施无偿移交或以象征性价格租赁给项目公司,为项目公司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的成熟期,再通过调整政府投资部分资产租金的形式,避免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建设期补偿模式适用于前期资金要求巨大、中后期经济强度比较强的项目。
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例,项目总投资约153亿元,按照2004年的票价政策,项目30年的运营收益只能回收约30%的投资,其余107亿元投资无法平衡。项目实施单位和咨询顾问经研究和论证,根据投资与项目运营的关联度,创造性地将项目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主要为洞体等土建工程(107亿元),由政府投资;B部分为车辆和机电设备等与项目运营关联度较高的投资(46亿元),引入香港地铁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B部分,租赁A部分,并负责整体项目的运营。北京地铁16号线则在4号线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A部分引入保险资金约120亿元股权投资,加深了市场化程度。
(2)运营期补偿
运营期补偿模式是指,基础设施由PPP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公共部门与PPP公司签订协议,根据预测的需求量和价格,保障未来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当实际需求量比预测量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一定比例时,其超过部分的损益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预测的产品/服务的需求量在特许期内还可分为若干调整期。运营期补偿模式中,政府一次性投入少且支出均匀,并且政府和项目公司合理共担风险和收益,有效降低了项目公司的收益风险同时避免其获得超额的垄断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