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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燃藜·沪知法院|善意的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9-19 18:0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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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龙隆面包房,住XXXX。


经营者吴文龙,住XXXX。

委托代理人李轶,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静瑞,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伍拾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文妍,上海沪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文龙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上诉人变更为上海市长宁区龙隆面包房(以下简称龙隆面包房)。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5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隆面包房的委托代理人韩静瑞律师于第一次庭审时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龙隆面包房的委托代理人李轶律师、被上诉人上海伍拾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伍拾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海珠律师和崔文妍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海伍拾岚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在餐厅、咖啡馆、酒吧、茶馆等分类的商标专用权。其以“”作为宣传商标,开设奶茶连锁加盟店,在全国各地多个省份开设40余家,且其以“”作为宣传商标的奶茶店,在上海及周边地区享有良好的商誉,其奶茶的品质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近日,上海伍拾岚公司发现吴文龙在长宁区定西路XXX号开设了“”奶茶店,然而,在其“”招牌下面注明“台北50岚关系企业”,直接侵犯了上海伍拾岚公司对“”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吴文龙在广告中标注“台北50岚关系企业”,直接告诉消费者上海伍拾岚公司与龙隆面包房为关系企业,致使消费者认为龙隆面包房的“”与上海伍拾岚公司的“”奶茶具有一样的高品质,甚至有消费者认为“”已经更名为“”。吴文龙的这种宣传方式明显是借助“”品牌知名度来宣传自己的奶茶,吸引消费者注意,提高自己奶茶的知名度,吴文龙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乘“”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吴文龙立即停止使用有“50岚”商标的广告宣传语,拆除写有“50岚”字样的招牌;二、吴文龙赔偿上海伍拾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审庭审中,上海伍拾岚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再主张拆除带有“50岚”字样的招牌,只要去除招牌中的“50岚”即可,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经济损失115,000元中包括律师费30,000元。


一审被告辩称


龙隆面包房经营者吴文龙在原审中辩称:其使用的是“”商标,和上海伍拾岚公司的“”是不同的商标,招牌上的“台北50岚关系企业”是对事实的陈述,没有侵犯上海伍拾岚公司任何权利。“”是台湾著名品牌,可以追溯到1994年,一直沿用至今,位于台湾的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注册了一系列“”商标,用于各种商品,后在台湾各地发展起来。2003年深耕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耕公司)在台北设立总店,经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理销售“”产品,使用“”商标。2004年“”茶饮在台湾人气排名第一,门店遍布台湾,具有广泛的知名度。2007年,上海承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鼎公司)恶意注册了“”商标,后将商标转让给上海真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锅投资公司),后可能转让给了上海真锅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锅咖啡公司)。到了2013年5月28日,真锅咖啡公司许可上海伍拾岚公司使用“”商标。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茶饮业务发展到大陆的时候才发现“”商标被抢注,因此注册了“”商标。龙隆面包房系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公司)的门店,生根公司系深耕公司的关联企业,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深耕公司授权生根公司在经营中标注“台北50岚”字样。上海伍拾岚公司销售的“”饮品不是知名产品,真正知名的是台湾的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饮品。吴文龙不存在侵权,因此不同意上海伍拾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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