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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6-10 22:1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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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方常见反馈问题


1、拟上市公司现有股东与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


2、拟上市公司现有股东与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方的关系,以及是否在业务或技术上存在依赖。


四、相关案例


(一)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


1、未认定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的案例


宝莱特(股票代码:300246)深交所创业板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该子公司49%的股权,该子公司2017年净利润1,239.93万元,占上市公司2017年净利润7,071.49万元的比例超过10%,达到17.53%,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也将该子公司列入重要子公司,但收购该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并未认定为关联交易披露,该少数股东自然也就未认定为关联方。


同样还有双林股份(股票代码:300100)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49%的股权,该子公司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比重超过10%,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也未认定为双林股份的关联方。


2、认定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的案例


(1)大宏立(股票代码:300865)深交所创业板


在“发行人子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中作了如下披露:


①李勰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勰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大宏立工程设计的5%股权。


②四川纽赛特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纽赛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纽赛特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大宏立智造34%的股权,四川纽赛特基本情况如下:......。


(2)今创集团(股票代码:603680)上交所主板


①其他关联方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发行人关联方。该类关联自然人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亦为发行人关联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该类关联方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李健群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权的股东

2

韩金升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权的股东

3

陆建敏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 以上股权

4

常州西南交大金路轨道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权的股东

5

常州天基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权的股东控制的企业


(3)森麒麟(股票代码:002984)深交所主板


林立盛曾为发行人子公司森麒麟(泰国)少数股东,持股比例为20%,2015年10月、2016年12月、2017年8月陆续将其持有森麒麟(泰国)20.00%股权全部转予发行人,转让股比分别为其持股数的50.00%、20.00%及30.00%,经双方协商,作价金额合计为75,000万泰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条(五)规定“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发行人根据此条,将上述重要子公司持股20%的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与其发生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二)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关联方是否认定为关联方


1、光峰科技(股票代码:688007)上交所科创板


【基本情况描述】 峰米科技系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天津金米持有峰米科技10%以上股权,小米通讯通过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股天津金米。同时,小米通讯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发行人向小米通讯(含其关联方)的销售比例为0%、9.60%、17.85%,占比逐年提升。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小米通讯关联方小米科技2018年度存在5,928.28元交易往来,与小米通讯的控股子公司小米软件2018年度存在5,000.00万元资金拆借。天津金米、小米通讯和小米软件均被发行人认定为关联方,小米科技未被认定为关联方。具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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