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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蒲公英Ouryao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6-1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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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疑的;

(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

对于(二)(三)两种情况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或重新选择参比制剂,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中止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企业,中止审评审批,已批准上市的要撤销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责成企业作出解释并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发起方可以聘请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机构进行评估。


五、生物等效性试验开始之前,发起方应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的要求将开展试验的项目、临床试验机构、样本分析机构、参比制剂等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六、对符合《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品种,以及不适合开展人体内研究的品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区别情况,分批公布具体品种名单,并提出此类品种一致性评价的指导性意见。


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中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按照以下情况区分:

属于上市后未发生较大变更的,或上市后发生较大变更但经审评并不影响质量和疗效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和核查后,可以选择为参比制剂。

属于上市后发生重大变更并与原产国相同产品质量疗效存在差异的,由企业在本公告发布30天内对社会发布声明,说明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并按照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


八、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生产企业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生产企业可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将原注册申请资料及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一并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对基于原注册申报资料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的审评,重点审核原有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按要求进行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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