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读库
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Less is More,少即是多。每日向用户推送优质法律类文章1至4篇。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读库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公益诉讼制度于保护环境资源意义重大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16 07:13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02

检察机关提起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四个特征:


1、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与普通行政诉讼的“民告官”不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官告官”的诉讼模式,它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二: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检察机关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其中也包含监督行政机关监管和保护环境资源公益的法定职责。


➤ 二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向本次大会年发来的贺信中对此专门作了强调。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的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不称为“原告”,而冠于“公益诉讼人”的特定称谓。 一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诉讼利益;二是因为在中国的诉讼体系中,检察机关还扮演着诉讼监督的角色 ,对法院的审判权依法进行监督,包括对确有错误的法院生效裁判进行抗诉再审等等,否则,法院的审判就会因为缺失监督而容易走向公正的反面。


2、坐在被告席上的是行政机关首长。 这是中国公益诉讼制度所独有的,也充分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一府两院”的职权关系,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各为诉讼“两造”,由法院居中审判。这一诉讼结构反映了中国法治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权力都属于人民主权的本质要求。


3、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之诉”。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紧紧围绕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或者确认其履职违法,或者督促其依法履职。与其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对行政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还不如说是为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助推“减负”;与其说是把行政机关推至于程序不利,还不如说是让行政机关的实体法益得以维护。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内容的特殊性,也反映了中国国家治理的系统性,虽然是采用对抗性的诉讼方式,但其实是所有的国家治理主体都围绕一个目标。所谓环境公益诉讼,就是整合行政、审判、检察等机构的力量来处理分歧、解决问题,从而实现保护环境公益的目标。这一点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所在。


4、检察机关的督促建议作为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检察机关即使发现或查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了环境公益的侵害,也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是应当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只有在督促无效后才提起诉讼。从试点情况看,超过80%的案件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或者履行了法定职责。即使进入诉讼阶段,对已经实现诉讼目标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撤诉结案。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三千多年道德文明的国家,"以和为贵"的文化理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无讼”在古代中国是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曾有一句名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契合了中国这一传统文化理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是简单地追求胜诉,唯以建设平安、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为己任。



03

检察机关提起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始建于五年前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当时只规定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法律实施后并没有出现社会组织积极向侵害环境资源的企业起诉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预期现象,因为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取证难、诉讼成本高,或许还因为传统“厌讼”观念的影响,以致让大量排污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侵权人逍遥法外,或者因罚不当过而难以遏制。为此,这次与行政诉讼法一同作了修改,增设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新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让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是基于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间接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 再者,检察机关是专门的诉讼机关,具有调查核实的职权,也具备诉讼所需的专业知识,可以胜任诉讼职责。当然,这一制度改革更多体现的是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只有当国家和社会缺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时,才需要检察机关充当公益诉讼的主体;而一旦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就应当依法退之。所以,与行政公益诉讼不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定位是补充性的。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