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王嘉毅认为,定性研究是
“一种在自然情景中以收集定性资料为主,通过诠释和移情的途径来揭示和理解” 社会现象及其内部意义的研究方法,是一种“与定量研究相对的、由文化人类学方法、行动研究、田野工作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组成的范式”。
马克 · 康斯特斯等人将定性研究方法定义为
由哲学立场、方法论导向、收集数据的方法、技术程序、分析框架和报告方式这六个要素构成的动态过程。
在其文章中,作者详细介绍了定性研究的这六个要素,比如基于自然主义、 建构主义或其他后实证主义哲学流派、以归纳为主的方法论、以访谈、观察和档案研究为主的资料收集方法等等。陈向明则将国外学者对定性研究的定义概括成:
“在自然环境下,使用实地体验、开放型访谈、参与型和非参与型观察、文献 分析、个案调查等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细致和长期的研究;
分析方式以归纳法为主,在当时当地收集第一手资料,从当事人的视角理解他们行为的意义和他们对事物的看法,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建立假设和理论,通过证伪法和相关检验等方法对研究结果进行检验;研究者本人是主要的研究工具,其个人背景以及和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对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必须加以考虑;研究过程是研究结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必须详细加以记载和报道。”
上述论述关于定性研究的界定都比较接近, 差别主要体现在所包含的范围以及陈述详细程度的不同上。那么,质的研究、质性研究、质化研究的定义又是如何呢?笔者同样以上述最早使用这几个概念的论文为例进行说明。
在秦金亮的论文中,作者虽然没有给出 “质化研究” 的定义,但作者明确指出了 “质化研究” 就是英文 Qualitative Research 概念的三种不同翻译中的一种,另两种即“定性研究”、“质的研究”。换句话说,该文认为质化研究与定性研究、质的研究是一回事,都是英文中 Qualitative Research 的对应概念。
在凌建勋等人的论文中,“质性研究” 指的也是 Qualitative Research,其给出的质性研究定义是:“采用自然探究的方式,从自然观察的行为中收集所需的资料,并由观察与深入分析的过程来探究现象的发生及特定现象所蕴涵的社会意义。”
在陈向明的论文中,对 “质的研究” 的定义说得更加直接:“我在以前几篇有关的文章中,将 Qualitative Research 译为‘定性研究’。我决定从现在起改用在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地常用的‘质 的研究’这个译名,有关‘质的研究’的定义,请见我在《教育研究与实验》 1996 年第 3 期上的文章《定性研究评介》。”这即是说,其 “质的 研究” 的定义,就是其前文中 “定性研究” 的定义。她后来所说的“质的研究”,也就是其以前所说的“定性研究”。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具体定义上,还是在它们所指称的英文概念上,这三种新的概念与 “定性研究” 概念完全相同,它们并不是与定性研究不同的另一种新的研究。换句话说,这四种中文概念所指称的都是同一件事,没有区别。
为什么在已有 “定性研究” 概念的情况下, 会相继出现后面三种新概念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所使用的 “定性研究”概念,包括一些学术著作和学术论文中所涉及的 “定性研究” 概念主要是从哲学层面、 思辨层面来进行界定的,而不是从经验层面、操作层面来界定的。比如,在《中国大百科全书 · 社会学卷》中,对定性研究的定义是:“根据社会现象或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和在运动中的矛盾变化,从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来研究事物的一种方法或角度。它以普遍确认的公理、一套演绎逻辑和大量的历史事实为分析基础,从事物的矛盾性出发,描述、阐释所研究的事物。”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国内社会科学界目前对‘定性研究’所下的定义一般都比较抽象和宽泛,通常将所有非定量的研究,包括个人的思考和对政策的解释和阐发,均划入定性的范畴”。因此,不难明白,这一类 “定性研究” 概念,实际上并不是一种与英文文献中 Qualitative Research 概念相对应的概念。因此,在引进和介绍西方定性研究方法时,就容易出现与传统 “定性研究” 概念相混淆的情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学者在翻译和介绍国外研究中的 Qualitative Research 及其方法时,就开始寻找并采用与传统的 “定性研究” 概念有所区别的其他中文概念。
而与此密切相关的第二个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陆学者与台、港、澳地区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的开启,台、港、澳地区学术界对于 Qualitative Research 概念的翻译和使用方式对大陆学术界产生了影响。无论是港台出版的学术著作、 高校教材,还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台、 港、澳学者到大陆的访问讲学、会议交流等,采用的都是 “质性研究”“质化研究” 或“质的研究”概念。这也让大陆学者开始了解、接触到 Qualitative Research 概念的这些新的中文表达方式,一些学者慢慢也开始在文献中运用。特别是随着一些学者所撰写的以这些新的概念为名称的定性研究方法的著作、教材的出版,使得更多的初学者更频繁地接触到这些新概念,并十分容易地受到影响,逐渐接受并使用这些概念。
(三) 如何看待定性研究的不同名称
应该指出的是,这样对于同一概念多种中文翻译名称的现状带来了诸多消极后果。首先一点就体现在研究者使用的混乱上。不仅台、港、澳 学界使用比较混乱,大陆学界使用同样混乱。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同一家出版社可以同时出版用这四种中文概念作为译名的著作。并且,即使是在同一套定性研究方法译丛中,三种不同的译名也经常同时出现。比如,译丛的总标题是《质性 研究方法译丛》,用的是 “质性研究” 概念,可译丛中的书名既有用 “质的研究” 的,如《如何做 质的研究》《质的研究设计:一种互动的取向》等;也有用 “质性研究” 的,如《质性研究导论》 《质性研究的信度和效度》等;还有用 “质化研究” 的,如《焦点组访谈:一种质化研究的方法》《教育质化研究的应用:个案方法的扩展》等。这 种混乱的现象自然会造成初学者和使用者的思想混乱和误解。
事实上,这四种译名不存在优劣之分,使用哪一种可以说只是学者个人的喜好而已。而 “定性研究” 与“定量研究”的提法是一种传统,一种习惯,或者说是一种约定俗成。比如,学术文献中常见的对应概念就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定量资料与定性资料,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等, 既相对容易理解,也便于与国际通行的英文概念 相对应。当学术界面对以往对 “定性研究” 概念 的不恰当界定时,最重要的不是去改换名字,而是要明确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以往对 “定性研究”概念的理解是不恰切的,或者说对其的界定是不正确的,并且还要同时明确定性研究到底指的是什么,清楚地界定究竟什么才叫定性研究方法。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在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翻译出版的《定性研究:方法论基础》(四卷本)一书的译者前言中就曾明确表示:“之所以用‘定性研究’的概念,而不用诸如‘质的研究’‘质性研究’‘质化研究’等概念,主要考虑的是国内社会科学界的习惯和误解。与有的学者采用换一个名称的方式所不同的是,我们可以依旧使用定性研究这一名称,其目的就是为了直接说明定性研究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方法,就是为了纠正目前存在的对定性研究方法认识上的偏误,就是为了明确地告诉读者,定性研究也是一种类似于定量研究那样的,有特定的哲学基础、特定的视角和策略、特定的操作方法和技术的具体研究方式, 而不是像许多人长期以来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非定量’意义上的泛泛而论或纯粹的主观思考,而那种泛泛而论和主观思考或许只能称为议论、只能称为思考,而不能称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