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纵观社会现实情况,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是层出不穷,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蔓延到校园里,致常发生校园欺凌等暴力案件。不少犯罪手段非常残忍,情节十分恶劣,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因此,就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理问题已出现了另一种强烈的声音,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便从严惩处一些恶性犯罪。
这样的形势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适时调整思路,注意拿捏好分寸。
总的来说,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必须要有一个综合的考量,要做到全面地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所谓“宽严相济”,“宽”的后面就是一个“严”字,绝不可过于机械地适用法律。
这就要求既要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给全社会和被害人还一个公道。做到宽容而不纵容,关爱而又严管,坚持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司法纵容。
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考虑对其作幅度较大的减轻处罚、不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时是要慎重的,绝不能让“未成年”这几个字成为刑罚的挡箭牌,笔者认为下面几种情况慎作不诉或免除处罚处理。
一是暴力型的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的心智虽未发育健全,但现实中一些已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并不比成年人差,一旦实施暴力型犯罪,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与成年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没有什么两样。如近几年高发的暴力抢劫和伤害案就是如此,这类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当然也是极大的,若仅因其是未成年人而过度轻处,将不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为此时的社会聚焦往往已不在于其是未成年人,而在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当然,
考虑到未成年的心智尚未成熟,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形成有较大影响,必要的从轻或减轻还是应当的,但作不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处理则是要慎重了,似乎更宜处以缓刑,让其得到社区矫正,将更有利于其本人成长和社会稳定。
二是持枪故意犯罪类的案件。
持枪故意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往往造成较重的犯罪后果,在社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最大,因而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在审理此类犯罪案件时,就不能只考虑未成年人这个因素,在作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同时,还要充分看到这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对这类犯罪轻处的承受程度。老实说,
也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而显得更没有自控力和更易冲动,很容易出现动辄开枪的情况,对社会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居于这样的现实情况考虑,若要作不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时,确应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