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根据该规定,只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事项都可以做政府购买服务,而禁止纳入的范围又比较模糊,再加上县级政府就有列入政府购买目录的权限,因此,在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和平台融资的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有越来越泛滥的趋势,有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融资渠道”,重点”灾区“就是将原来的BT模式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财政部在2017年1月分别向五个地方政府及两个部委发函发布了财预函[2017]1-6号,主要是问责个别区县违法违规举债的担保行为 ,其中内蒙古的问函中就涉及到了一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
经核查确认,你区交通运输厅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于建设期及建设期后第一年至第17年或者第18年通过购买服务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05.5亿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各盟市旗县交通局。
二、主要内容
此次财政部发布的新规有几个大的关注点:
一是详细列举负面清单,此前项目工程款以政府购买服务走不通,需要走工程采购;
二是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把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支出的依据,正本清源,将二者的因果关系理顺(此前大量政府购买服务虽然名义上也会纳入预算,但先后顺序的颠倒实际上演变成政府隐形负债);
三是首次将非金融机构的融资列入禁止范围,此前一行三会和财政部的关注点都在明令禁止地方政府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这也是吸取了此前的文件教训。在2016年初一行三会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但其中没有列举其他融资渠道,所以后续相当长时间内仍然有通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表外资金融资。前一阵子发布的财预[2017]50号文也仅针对金融机构;
四是政府购买服务现有相关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现有相关规定明确了白名单的内容,但并没有列举负面清单,所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被地方政府作为变相融资渠道,此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有利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规及核心内容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规及核心内容:
从总体上来看,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构多位一体,以《政府采购法》为最基本的依据,以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行政规章和政策为主题,其他部委以及各地方政府规定为补充的格局。其中,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实践中一般也是以该办法作为操作指南。
(一)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