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新规全文:
金规〔2024〕11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
贷前调查
、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
普惠信贷业务
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本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惠信贷服务政策,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在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时,应避免只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应注重人员履职实质,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三)责任认定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当以普惠信贷业务办理时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作为尽职认定的主要标准。
(四)合理确定不良容忍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目标。
二、免责情形与追责问责要求
(五)应免责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形成不良,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
2.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
3.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贷业务,移交前风险已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风险未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4.参与集体决策的相关人员明确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信贷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
5.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
6.对于标准化授信审批的贷款,相关人员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标准化操作要求完成相关操作。
7.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应免责情形。
(六)可减责、免责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可对相关人员视情况减责、免责。包括下列情形:
1.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经办贷款的不良率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
3.仅存在非主观恶意的轻微过失,未造成较大损失。
4.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可减责、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