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身虽在国外,但是心系祖国,阖家团圆的时光发生此等惨案,渴望家属能得到公正处理的欲望越发强烈,加上公众号编辑的诚挚相邀,于是有了本文。本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从纯法律视角分析雅戈尔动物园的侵权责任,第二部分针对目前网上很多针对此事的一些观点进行评论。针对法律分析部分,如旧文一般需要交代几点:
其一
,此部分属于法律视角的解释论分析,因而我的角色预设是法官。
其二
,我与本事件的相关各方均不认识,不存在利益冲突,感情上我希望死者安息,理智上,我会分析各方的行为与责任。
其三
,此部分分析所依据是事实是截止2017年2月3日24点以前互联网上所能获取的已确认的事实。出于对死者生命的关怀,我会尽可能地挖掘整个事件的事实细节,尽可能地展开有说服力的论证。若此后有新的事实披露,本文的分析亦需作相应更改,但是方法结构保持不变。
其四
,有同仁在我旧文读后感中提及我的旧文属于专业性文章,晦涩难懂,由于功力尚浅,我只能先保证分析的专业性与说服力,至于通俗与趣味,留待以后慢慢弥补。
由于对于动物园侵权的一些基础知识已在旧文中有详细的阐释与论证(比如动物园侵权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动物园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等),在此不再展开,有需要者请参考旧文。以下直奔主题,直接以本事件中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为焦点渐次展开。
一、雅戈尔动物园侵权可能的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与承担的必要构成条件之一,在动物园侵权类型下,加害行为通常是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不作为,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情境代入,进行具体化,比如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动物园的加害行为就是未提供安全的游览方式。这一侵权法上的基础性构成要件却在雅戈尔动物园事件中被忽视,许多法律人直接以动物园的管理职责这一概念进行分析说明,照搬《侵权责任法》第81条,语焉不详,含糊不清,如果雅戈尔动物园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不作为,那么该不作为具体指什么?结合死者家属的控诉,我认为,以下三点可能构成怀疑雅戈尔动物园侵权责任构成的加害行为。
1.虎区的围墙为3米高的水泥墙加上70厘米高的铁栏杆构成,死者家属认为不够高,仍然存在翻越的可能。
2.张某翻越虎区围墙时借助墙边的木板,而该木板由动物园方放置,为翻墙提供了帮助,存在管理失职。
3.在张某被老虎咬住时,动物园方并未第一时间采取射杀老虎或者麻醉老虎的策略,导致营救不及时,存在救援不力。
二、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与承担的必要前提,在本事件中,具体指雅戈尔动物园的不作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基础理论请参考旧文)因果关系的判断须分两步:第一步须满足条件说的检测(若无则不),即如果没有雅戈尔动物园的不作为,那么张某就不会被老虎咬死,那么动物园的不作为就是张某死亡的条件,其满足了因果关系的第一层要求;第二步,该原因须具有相当性,其要求雅戈尔动物园的不作为极大地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objektive Möglichkeit),而非以“不同寻常”的方式导致了损害,如此方可满足因果关系的第二层要求。以下依次论证上述三种可能控诉各自是否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1. 围墙高度不足与张某的死有因果关系吗?
张某的家属在事发后认为,雅戈尔动物园虎区的围墙高度不足,并不能完全阻止游客攀爬。如果雅戈尔动物园将虎区的围墙设置为4.5米,如同监狱一般,那么根据张某的能力,想翻越进入虎区,几乎不可能,进而也无法与老虎有接触的机会,自然亦不会被咬死。就此而言,条件说检测是符合的。但是,其并不符合相当性检测,换言之,
虎区围墙不够高并没有增加张某死亡的“客观可能性”
。围墙本身在社会交往中意味着“禁止翻越”,这是基本的交往规则,越高的围墙意味着越强烈的禁止翻越的要求,总高度3.7米的围墙已经高于多数围墙,可能仅次于监狱的高墙。
如此高度的围墙已经清晰地传递了强烈的禁止翻越的规范要求,加上围墙上的警示标语,一个理智的成年人以其最低的注意都能理解其中包含的交往规范,从而打消翻越的念头
。因而对此通常可以期待的是游客不会作出翻越围墙的决策,而张某的行为恰恰违背了非常基本的交往规则,作出了“不同寻常”的翻墙决策,最终将危险现实化。3.7米的围墙+警示标语已足以强调翻越的危险性,就此而言,围墙不够高这一点并未给张某的死亡增加了“客观可能性”。
因此,围墙高度不足与张某的死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2. 虎区墙边放置木板与张某的死有因果关系吗?
通过资料检索我发现事发虎区围墙边上靠着一块木板,通过园区摄像头记录可以看到,张某正是踩着这块可作梯子之用的木板翻越围墙。那么动物园在此放置一块似乎不该出现的木板,与张某的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设想如果没有那块木板,那么张某在没有“梯子”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爬上3米多高的围墙,那么其也无法取得与老虎接触的机会,就此而言,条件检测似乎可以成立。
但是,动物园在此放置木板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之间,并不具有相当性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