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过来,在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合议庭的组织是以全体法官为准。例如,除了因病暂停履职的Newman首席法官没有参与外,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的11位巡回法官,全部参与了00066/00077的上诉审理(上诉案号变为2025-1812/13)。因此,哪怕是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这样,特朗普任命了超过三分之一的法官的情况下,案件仍然大概率会按人数优势而偏向原告加州一方。
我们分析了诉讼参与者,接下来该分析案件诉争本身了。所有三起诉讼的核心诉争,都在于“制定关税的权力”在谁手上。
中国的关税制定权,按照《关税法》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分“国务院审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和“国务院批准”三种情况。例如,对特朗普的对华关税征收报复性关税的措施,就适用于第十八条,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后,国务院批准即可实施。
美国的关税制定权是类似的。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节第一段规定了三个条款:
(一)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这一段规定了有征税(包含关税)权的是国会两院,总统的征税权来自于国会而非宪法。
(二) “to pay the Debts and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and general Welfare of the United States;”。这一段规定了收税的目的,要么是还债,要么是国防和一般福利开支。
(三) “but all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shall be uniform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规定联邦税务应当各州划一。
但是,正如《关税法》第十六到十八条将一部分特定关税的制定权授予国务院一样,美国国会也意识到,所有关税都由自己制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将部分关税权限转授予了总统——这些法律就是我们在新闻媒体中所熟知的“xxx号条款”。
最常见的三个条款是201(Section 201 of the US Trade Act of 197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起)、301(Section 301 of the US Trade Act of 1974,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起)、232(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Expansion Act,商务部发起)。特朗普在第一任任期当中,通过发起调查对一部分商品征收了关税;而拜登也萧规曹随,有样学样。
但是用201、301和232征收关税,一个是要有一份有理有据的调查报告作为前提——而特朗普第一任任期的情况来看,三者调查时间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2017年发起调查,要2018年才能真正开始收关税;另一个,是它只能对特定产品、特定国家“双特定”收税,以特朗普“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性格,显然嫌这三条速度太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