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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如何奏响现代政治的序曲?|高全喜与五位学者对谈

政治学人  · 公众号  · 政治  · 2024-10-17 09:4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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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写这本书的第二个原因更具体一些。莎士比亚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大剧作家,他所处的时代是英国封建社会近现代重要的转折时期,他的作品有37部之多,在我聚焦到莎士比亚作品之后,我就想要实现原先关于写一部英美宪政史的想法,所以我就集中到莎士比亚的历史剧——莎士比亚历史剧是他的戏剧作品中极其重要的内容——通过莎士比亚的历史剧来展示现代英国是怎么发生演变的。谈到莎士比亚的历史剧,这里就涉及到了王权问题,涉及到了王权之争:弑君、谋杀、复辟,权力的正当性,以及相关联的英国历史中所谓的大灾难,如何克服大灾难并实现英国新生的问题。

一个现代的早期的英格兰民族是如何构建起来的? 这就会涉及英国史。在诺曼底王朝之后,依次是金雀花王朝、兰开斯特王朝、约克王朝、都铎王朝、斯图亚特王朝。莎士比亚正处在都铎王朝的最后一位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时期,他去世前还经历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开始。在这一转折时期,莎士比亚历史剧所描述的虽然是封建制度下的王权,但这王权也是处在封建制度晚期的转型过程中;伊丽莎白一世时代后,英国很快就发生了光荣革命。虽然莎士比亚在光荣革命前去世了,但是他已经预感到未来社会的变化。


二、本书的特色
以王权为中心的莎士比亚历史剧的研究会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这是一个法律政治的研究或者政治法学的研究,研究的对象是莎士比亚的历史剧而不是文学戏剧。 但它与主流的宪法学还有所区别:主流宪法学所构建英国宪政史是以大宪章作为起点,以光荣革命作为标志;光荣革命创立君主立宪制之后,整个宪政主义在英美、在西方开花结果。在《莎士比亚历史剧与英国王权》中,我企图以光荣革命为标志进行区分:英国的宪政史有两部分内容,有上半部的故事和下半部的故事。主流的宪法学或政治学,宪法学说史和政治思想史,强调的是后半部分的内容,即光荣革命以降的故事:宪政国家在英美和欧陆国家的不同的路径选择和演变。我曾经在《苏格兰道德哲学》这本书中勾勒出了宪政主义的这两个路径。
我当然赞同宪法学的宪法史和政治学的政治思想史的主流路径。但是,在西方和中国的政治思想界和宪法学界,对于前半部分故事——即从诺曼登陆,尤其是从约翰王之后的整个早期英国的宪政史,以及从兰开斯特王朝、约克王朝到都铎王朝,甚至到斯图亚特王朝的早期英国围绕王权的现代国家发育——这方面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而莎士比亚的英国历史剧,恰恰展示了这一段围绕着王权的现代国家的演变史。在这个过程中,英国君主逐渐从君权神授,到马基雅维利式的有为君主的兴起,然后再到德才兼备的守法君主。亨利五世、亨利七世,尤其是他没写到的隐含着的伊丽莎白一世,这都是莎士比亚心仪的伟大君主。在戏剧化的创作中,通过故事情节的人物塑造,叙述重要的战争、谋杀和篡权,莎士比亚又展现了一些同样伟大却又邪恶的马基雅维利式的君主,像理查三世、亨利四世,都是有为的君主,但有时也是比较邪恶的君主。 莎士比亚以文学化的富有宪政想象力的作品及其人物塑造,展现了对现代早期的有为、有德又合法的君主的理想寄托。 这一部分内容在国内研究比较少,我们的认识也比较肤浅。
伊丽莎白时期的英国是相对的王权专制时期,这和后来的路易十四和路易十六的法国王权专制主义是不同的路径。因此,我们要区分这些内容,比较这些内容。英国之所以能建立君主立宪制,就是因为君主的演变。莎士比亚给我们勾勒出英国宪政的叙事、路径、框架,使得我们联想到,英格兰会有一场光荣革命而不是法国大革命。
第二,莎士比亚的历史剧不单纯只是英国历史剧。 我有一个广义的,更加泛化的理解,我认为莎士比亚历史剧包含着所谓四大悲剧中的至少三个悲剧,《哈姆雷特》《李尔王》和《麦克白》,这都涉及到了君主和王朝。更远则可以追溯到罗马剧,我重点分析的是《科利奥兰纳斯》和《尤里乌斯·凯撒》。我认为,这两部剧中,莎士比亚企图超出封建体制的王权框架,进入到更广阔的罗马共和国的贵族共和制,从罗马的共和国面临危机到罗马帝制的转变,在这两部剧中有所展现。这就使我大致分析了莎士比亚在广义和狭义上的全部15部历史剧。 莎士比亚不是一个理论家或学者,他不是通过专著和概念化的表述来展示他对政治共同体的认知,而是通过一系列经典的戏剧,展示出未来的立宪君主制与现代英格兰民族国家的兴起。 此外,这里补充的又有一些当时的英格兰市民社会的内容,上述这些大致就是本书的主体部分。

三、本书的内容
本书的第一部分,我从广义和狭义上区分了莎士比亚历史剧,以及说明了历史剧中所谓的“都铎史观”。 我们知道,宪政史研究和思想史研究都会涉及到辉格史观,但在此之前还有一个都铎史观。莎士比亚处在都铎王朝时期,他与都铎史观是什么关系?他如何突破了当时官方的都铎史观,建立起一套莎士比亚式的英国历史叙事?他的作品回应了这些问题。
本书的第二部分重点分析莎士比亚的每一部历史剧。 历史剧的内容非常有意思,不同的阶段,不同的人物,不同的主题都很分明,几乎没有重复。关于这部分我对莎士比亚历史剧的具体分析,拙著中都有了,近三十万字,涉及到王位、王权、真假王冠,等等,在此我就不再展开了。
最后,本书的第三部分脱离了莎士比亚的戏剧内容,转而分析英格兰的王权与封建法。 封建法首先包括封建的王权体制,后来还涉及到封建法和教会法,即王权与教权的关系;英国政治是封建王国和天主教会的二元体制。此外,莎士比亚所处的时代又是英格兰的文艺复兴时代,又有市民社会和市民法的产生。因此,莎士比亚历史剧中大量的对权力和财富的认知,具有早期现代的一些内容;他不是纯粹的封建制度下的作家,而是从封建制度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位伟大的戏剧家。他的戏剧创造出了一系列具有英格兰早期现代属性的内容——不仅有君主的形象,也有市民的形象。随着戏剧故事的展开,英格兰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其现代市民社会、现代法治的立宪君主制的雏形,以及莎士比亚的理想寄托逐渐显现。关于英国王权的解读又可以追溯到罗马共和国向罗马帝国的转型。对于凯撒的解读,我也有自己的新认识:不能把凯撒完全作为一个专制的独裁者,他也未必就不是独裁者。在凯撒之后有几条道路,布鲁图斯也是一条道路,屋大维也是一条道路。
“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莎士比亚有不同的解读方式,可以从文学的方式解读,可以从历史的方式解读,而 我试图从政治和法学的角度,围绕着英国王权的发展,围绕着现代英格兰早期国家的形成,来解读莎士比亚的历史剧。 这就呈现出了本书对光荣革命前英国早期宪政史的文学化的表述和分析;这也可以与一系列西方或者英国的法律史专家的纯粹的法律研究著作,如乌尔曼 (Walter Ullmann)、梅因(Henry Maine),形成对照。
我们可以通过莎士比亚的历史剧,用另外一种方式来展示英格兰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新法制形态的孕育过程。 这对于今天中国社会也具有启发意义。 我们一方面可以学习参照英美国家的塑造过程,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比英格兰的现代国家的演进,寻找自己的道路。这样,通过分析莎士比亚历史剧就为我们打开了具有丰富想象力的阐释空间。
最后我想说的是, 真正了解英国和莎士比亚,可以把本书作为拐杖,但最终要自己进入和分析莎士比亚的作品 ;大家有机会可以到泰晤士河的环球剧场欣赏莎士比亚历史剧的演出,在文化氛围中感受英格兰民族是如何塑造出来的,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是如何奠基的。大体上说,英国开辟了现代社会的自由法治的源流;莎士比亚的历史剧展示了英格兰王朝的一系列波澜和曲折,但英国最终走向了比较好的前途。值得庆幸,莎士比亚生在变革的时代,变革时代中所对应的王朝的演变,某种程度上说具有建设性、积极性的意义;而有些作家所写作的王朝注定就是一个被遗弃的王朝,这是比较可悲的。所以,虽然莎士比亚的作品中包含大量的悲剧,但在这些悲剧中,我们仍然感受到那个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幸运。莎士比亚的真正意义还需大家各自品味,进入莎士比亚的作品中,寻找和研究自己心目中的莎士比亚,以及莎士比亚作品中的英格兰。



翟志勇


王权与英国宪政


作为高老师的学生辈,在学术上我最佩服高老师两点:第一,高老师总是有非常敏锐、非常强烈的问题意识。我们的很多研究都是在高老师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意识之下开展的。比如,高老师最早提倡政治宪法学研究,后来又从《清帝退位诏书》开始,切入到中国立宪史研究。我们后续的很多研究都是高老师早年的问题意识所开创的。《莎士比亚历史剧与英国王权》无疑又是一个新的开创,又是未来几年可以进一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第二,高老师对宏大问题的把握和处理总是能够删繁就简、纲举目张。我们年轻学者更擅长于从具体的细节入手,对于宏观问题的处理总是不能得心应手,但是高老师在宏大问题上总是三下五除二就把基本脉络讲清楚了,这就为我们的具体研究提供了非常清晰的路线图,我们可以按图索骥。
因此,这本书虽然只是讲莎士比亚历史剧和英国王权,但它实际上是高老师对于英国宪政史的一种独特阐释。因此,我就基于有限的阅读,谈一谈 英国宪政中的王权问题 ,主要涉及到这本书的第三部分,同时涉及到前两部分中的一些内容,从宪政史的角度来讨论英国的王权演化。

一、英国王权的三种类型
高老师认为,中国宪法学界主要讨论光荣革命及其之后的英国宪制史。 实际上,宪法学界有讨论光荣革命和《权利法案》,但很少讨论光荣革命之后的宪法史。 中国宪法学界研究英国宪政史,更习惯于从1215年的《大宪章》直接跳到到光荣革命,似乎光荣革命结束之后,英国宪政就完成了;之后英国责任内阁制的产生、英国的普选制改革,宪法学界都很少涉及。宪法学界总是讲《大宪章》,讲光荣革命,讲《权利法案》,实际上我们只是从限制王权这个角度去理解英国宪政,英国宪政史就是限制王权的历史,而且只涉及到《大宪章》和《权利法案》两个点。这当然没错,但至少对于英国宪政史来讲,是非常不全面的。
如果更全面地看待英国宪政问题,特别是现代早期的宪政问题,除了限制王权这个维度之外,还有另外一个维度,就是王权自身的建构问题,王权建构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个问题往往会被之前的宪政史研究排斥在外。 我们经常想当然地把王权作为一个确定的东西,因此首要的工作是限制王权。对王权的限制包括像《大宪章》《权利法案》这样的法律限制,也包括议会这样的政治限制。而对于王权本身的建构,宪法学界并没有特别的关注。然而,王权自身的建构,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一样,也应该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
因此,这本书的一个特别意义就在于,高老师把宪法学关于英国宪政的研究,从过去我们所熟悉的限制王权的维度,转移到了另外一个相关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硬币两面的另一个维度,那就是 王权自身的建构维度。 这个维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宪法问题。所以我想在这个方面来谈一谈读过高老师这本书的第三部分涉及到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如果先抛开莎士比亚的戏剧,回到英国的历史特别是英国王权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 英国王权的建构在过去一千多年的历史中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化的历史过程,大体可分成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066年威廉征服英格兰——甚至可以再早一些,从英格兰开始建立封建王国开始——这构成了王权建构的第一个阶段,我称之为“封建王权”。在封建制度下建构英国王权,王权的正当性主要来自于武力所开创的政治秩序,以及国王跟贵族之间的政治契约。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玫瑰战争之前。
从玫瑰战争开始,特别是到都铎王朝晚期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英国开始了“神圣王权”的建构,高老师在书中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英国神圣王权的建构与英国从封建制度向近代民族国家的转型是高度关联的,因为神圣王权的建构实际上要脱离过去封建制度的框架,使得王权本身的正当性并不依赖于它与贵族的关系,而依赖于王权的神圣源泉。此外,在都铎王朝,由于宗教改革的需要,神圣王权的建构还服务于王权与罗马天主教会的分离,目的是绕过罗马天主教会,使王权的神圣性直接来自于上帝。到斯图亚特王朝,神圣王权的建构基本上得以完成,王权的正当性不再主要来自于封建契约和天主教会,而是自身就带有神圣性。
第三个阶段是光荣革命之后。神圣王权的建构本身并没有被完全消解,这种神圣性在光荣革命之后也得到了确认,但这种确认是服务于英格兰国家建构的。光荣革命之后,英国王权的建构就换成另外一种王权,我称之为“宪政王权”。王权的建构不再依赖于封建制度的框架或天主教会的框架,而是依赖于宪政的框架;只不过在宪政王权的建构过程中特别保留了王权自身的神圣性,之后它变成了王权尊荣的重要来源。 所以,从王权建构自身的脉络上来讲,英国宪政历史上大体经历了封建王权、神圣王权、宪政王权的建构过程 ,当然,从学术研究上讲,这三种王权都是理想型的建构。而莎士比亚的历史剧,特别是它的两个四连剧,恰恰处在高老师所讲的从封建王权到神圣王权过渡的阶段,但莎士比亚没有预见到宪政王权的来临。

二、王位的正统性问题
第二个问题需要回到莎士比亚的戏剧。如果说英国王权建构的脉络是王权完成其自身正当性的建构,那么在王权内部就是 每一个国王对自身正统性的建构 。在英国王权的历史中,王位的正统性大体上也经历了三个阶段和三种类型。虽然和前面讲到的王权自身建构的三个阶段有很大的关联,但它们并不完全一一对应。
英国早期王位的获得并不完全建立在长子继承制之上。 “忏悔者”爱德华去世之后,哈罗德自称获得了英国的王位,因为他得到了贤人会议的选举,在巴斯修道院称王,只不过他最后败于威廉一世。亨利一世去世之后,出现了斯蒂芬与马蒂尔达和她儿子亨利二世之间的王位竞争。在英国王权建设的早期阶段,长子继承制并不是完全确立的王位继承制度,同时会存在着选举国王或者贤人会议确认国王的另一种可能性。此外,还会涉及到没有长子或长子去世之后王位如何继承的问题。这在当时都是不确定的,总之存在着王位继承的其他可能性。
第二个阶段大概要到了爱德华一世之后,英国逐步确立了长子继承制的传统,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光荣革命。 莎士比亚的历史剧大体上发生在第二个阶段,也就是长子继承制已经确定之后。其结果就是,但凡不是因循长子继承制而获得王位的国王,他都会面临着非常大的王位正统性危机。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的王位继承始终面临着正统性危机,而在这个时候恰恰又是神圣王权观念开始兴起的时候。依据绝对版本的神圣王权观念,如果国王违反了继承规则,即便统治上百年甚至上千年,都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僭越继承规则所获得的王位,始终都会存在着正统性危机。所以,都铎王朝之所以要创造都铎神话,是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它仍然要弥补王位继承正统性不足的事实。虽然他联合了红白玫瑰两个家族,但是两个家族自身在最初获得王位时都是有正统性不足问题的。所以都铎王朝仍然试图用神圣王权的观念,弥补王位继承上的正统性缺陷。
第三个阶段是光荣革命之后、特别是1701年《王位继承法》之后。一方面,它确认了长子继承制规则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它也对于王位继承做了其他方面的限制,比如宗教信仰方面的限制。 但更重要的是,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之所以被称为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封印,原因就在于它使王位继承不再是国王家族内部的事情,而是变成了国家的事情。谁可以继承王位?按照什么样的规则来继承?已经不是由国王个人决定,也不是由国王的家族决定,而是由议会决定。因此,按照现代宪法学的术语来讲,王位继承的问题就变成了国家元首的确认问题,但是它仍然是在王位继承的谱系之内。因此,对于国家来讲,每一个国王在获得王位的时候,他所遵循的规则,仍然构成最根本的宪政规则。所以,接班人问题仍然是宪法中最重要的问题。从英国王位的演化历史来看,它大体上也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最初模糊的选举制,到长子继承制,再到王位法定制。
以上是英国宪政史中限制王权之外的一个侧面,即王权本身的建构问题, 涉及到王权正当性和王位正统性两个问题 。特别是在光荣革命之后,在英格兰的宪政传统里不仅要限制王权,某种意义上来讲,也要保护王权或者说建构王权。特别是在克伦威尔共和革命失败之后,王权建构问题变成了整个英国宪政制度里非常重要的一环。英国宪政体制需要一个稳固但有限的王权,因此在限制王权的同时,也必须保护王权,因为王权不再是国王自家的问题,而是国家的宪政问题,不是国王需要国家,而是国家需要国王。这个问题确实是宪法学界在过去不太关注的,我们通常只把限制王权作为研究的重点。
回到这本书的主题,莎士比亚的历史剧中是如何看待英国王权的?莎士比亚生活在王权正当性和王位正当性同时遇到危机的时代,因此他的历史剧直面这两种危机,并揭示出危机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混乱,莎士比亚给出了药方吗?在我看来没有,莎士比亚的贡献是揭示出问题的本质,并且以戏剧化的方式直观地表现出来,但他没有预见到宪政王权这个解决之道。

三、莎士比亚与英国王权
高老师特别鼓励我们要有一些不同的意见,最后我就基于上述英国王权的正当性和王位的正统性,来谈谈我跟高老师的不同看法,主要涉及到这本书的第三部分“英国王权演化”,我认为第三部分过多地受到了莎士比亚戏剧的影响。
英国王权的演化有两个脉络 :一个脉络是英国王权的历史演化,这可能要回到历史学研究中,去探究王权发展的具体历程,高老师把它归结到梅特兰、梅因等学者的宪法史研究里;另外一个脉络是英国王权的理论演化脉络,是高老师在这一部分所建构出来的,但由于受制于莎士比亚历史剧对于王权的讨论,这个建构的王权演化的理论脉络与前述历史脉络之间有些不匹配。
我举一个例子,比如高老师在讨论封建王权时指出,“所谓王权指的便是这种国王享有的最高的王国统治权和立法权”,但从历史演化的角度来看,恰恰是立法权,从一开始国王就没有真正单独享有过,而是要与议会共享,主要是从爱德华一世召开“模范议会”之后开始的,在这之前,国王主要通过司法来行使统治权。孟特福德(孟福尔)开创的英国议会是贵族集体限制王权的一种机制,但爱德华一世后来发现,只要与贵族协商,给到贵族好处,国王也可以利用议会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以爱德华一世跟议会即合作又斗争,疯狂地制定了好多法律,树立了通过立法来统治的典范,但因此也意味着立法权从一开始就是在“君临议会”中行使的。
但在都铎王朝之前,立法权不是王权统治的最重要手段,王国只有在需要征税时才召开议会,议会也只是在被动的意义上参与立法,议会真正的做大要到都铎王朝,由于总要改革要与罗马天主教会斗争,国王必须依赖于议会的支持,要通过议会的立法来推进宗教改革,于是出现了最吊诡的情况,在都铎王朝,一方面王权往专制主义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议会的权力也急剧增加,两者竟然奇妙地结合起来了,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当时它们又共同的外部敌人,到了斯图亚特王朝,外国敌人不存在了或不构成主要威胁了,王权与议会的冲突就爆发了,这时议会也有了足够的力量来对抗王权。
司法权是另外一种情况,高老师在书中提到“尽管国王具有立法权与执法权,但司法权却为法院和法官所独立掌管,国王也不能介入司法审判,这就是大法院柯克与詹姆斯一世的争论”。虽然高老师强调这是莎士比亚之后的事情了,但高老师在讨论英格兰早期的宪政主义(光荣革命之前)时,仍然特别强调英国的普通法法治对限制王权的重要意义。回到英国司法权的历史脉络,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集权,通过建立王室司法系统与教会法庭和封建法庭争夺案件的管辖权,在这个过程中意外地发展出英国普通法,因此可以说普通法最初是国王集权的重要工具。虽然早在布拉克顿的《英格兰法律与习惯》一书中就提出了后世有名的格言“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但普通法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国王集权的重要手段(针对教会和贵族的司法权),在这个过程中普通法逐步壮大,特别是从14世纪开始律师会馆兴起,普通法职业共同体开始发育,终于“尾大不掉”,与王权渐行渐远。
我举这两个例子是想说明,英国王权演化的历史非常复杂,理想型建构的意义在于简单明了,但也难免挂一漏万,而英国宪政的精妙之处又往往隐藏在历史演化的具体细节之中, 兼顾历史与理论是英国宪政研究中非常困难的地方
莎士比亚作为戏剧家,他可以穿越时空有选择性地利用历史事实,为了故事的戏剧性呈现而在叙事上有各种各样的改变。因此,从宪法学的角度讨论英国王权的演化,莎士比亚可能只是一个切入点,或者是启发灵感的起点。 从宪法学的角度观察英国王权的演化,需要和莎士比亚的戏剧割离开,否则就会呈现出现在第三部分所呈现的问题:它混杂了莎士比亚的戏剧与历史的真实。 这样既不能够很好地阐释莎士比亚的戏剧,也不能很好地阐释英国王权演化。当然,这仅仅是我个人的偏好,我更倾向于回到宪政史的研究,在历史的细节中讨论英国王权的演化。高老师提纲挈领地勾画的英国王权演化的大框架,需要我们用更多的历史研究来填补和修正。



彭磊


莎士比亚与政治哲学传统


非常荣幸能够参加高全喜老师这本巨著的研讨。我拿到这本书之后细细地读完了,觉得这本书确实有一个非常大的关切,是以莎士比亚作为研究英国宪制史的桥梁。高老师在书中非常充分地展现了融会贯通的能力,能够以一个非常大的关切把很多不同的文本融会贯通到一起,不只有英国的历史剧,还有罗马剧,还有包括跟英国历史相关的两部悲剧——《麦克白》和《李尔王》。这种融通的能力是现在过于专业化的学术研究所欠缺的。高老师这部书,是别开生面从政治法学的角度对莎士比亚的研究。
我这次演讲的题目,是结合我阅读和研究莎士比亚的体会,谈莎士比亚与政治哲学传统的关系。我在去年出版了一部研究莎士比亚罗马剧的著作,高老师在他的专著中也加以引用,我感到非常荣幸。但我谈莎士比亚与政治哲学传统跟高老师的视角不太一样;他是从政治法学或者是宪政史的角度切入莎士比亚,而我谈政治哲学传统,其实 不限于从大宪章到光荣革命的英国宪政史

一、政治哲学的阐释视角
关于政治哲学传统,西方分成 古典的政治哲学传统和现代的政治哲学传统 古典的政治哲学传统,理所当然就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传统。而现代政治哲学,施特劳斯把它追溯到马基雅维利,到后来的霍布斯、卢梭一直到尼采,他们都属于现代政治哲学或者现代思想的传统。当把这两大政治哲学传统放在一起或者进行对立的时候,我们想问,莎士比亚作为一个刻画政治人物、叙述政治史的戏剧家,怎样把他放进西方政治哲学的古典到现代的传统当中?这种放置的方式其实有一种,就是通过历史研究从外围来论证,比方说研究莎士比亚时代的传播史、文化史、思想史,论证莎士比亚受到了马基雅维利的影响或者反过来证明莎士比亚其实并没有读过柏拉图的著作等。但是莎士比亚是不是读到了马基雅维利或柏拉图,这是没办法到得到确证的;从外围进行论证无法得出某个确定的结论,反而容易把我们带入一种歧路。所以如果要确认莎士比亚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我们必须通过解读他的相关作品。
在解读莎士比亚作品的时候,我们必须要首先熟悉古典的和现代的政治哲学传统,基于对这两大传统的理解,读出莎士比亚戏剧当中的政治哲学的意味,然后再看莎士比亚的立场。莎士比亚究竟是一个接受了马基雅维利学说的现代政治哲学传统当中的人物,还是带有反马基雅维利的古典倾向?这完全基于我们如何去理解莎士比亚戏剧。高老师在刚刚的演讲当中也提到,莎士比亚不是理论家而是戏剧家,理论家会尽量把自己的理论讲清楚,但是戏剧家要避免把东西讲清楚,因为戏剧要模仿世界的复杂和含混。比如怎么去评价恺撒?很难说莎士比亚表达了一个明确的观点。 所以,要探究莎士比亚与政治哲学传统,只有先读出莎士比亚的政治哲学意蕴,再考虑放到哪种政治哲学传统当中。
我对于莎士比亚罗马剧的研究,就是按照这种方式来处理莎士比亚的戏剧。在读文本的过程当中,在莎士比亚表达其政治哲学思考的地方,我会进行比较深入的阐发。这样的研究思路其实跟高老师的政治法学的研究思路是有不同的。刚刚翟志勇老师非常清晰的勾勒了英国宪政的历史,英国的宪政史是非常复杂的一个过程。通过解读莎士比亚的戏剧,把戏剧和宪政的历史融合在一起,我觉得这有一些研究上的困难。因为当我们试图将莎士比亚与同时代的英国王权的历史关联起来的时候,就很容易出现一种现象:要么我们会把对于宪政史的很多理解,一些可能是莎士比亚没有表达的东西,强行地塞进去;或者我们发现两者很难完全融合在一起。所以这样的研究其实是非常困难,非常不容易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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