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双方签订《医疗争议协议书》,约定:
医患双方一致认为,本次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患双方均自愿永久放弃就本次医疗争议向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和向各级人民法院诉讼的民事权利。
医方出于人道主义原则,同意一次性困难补偿患方人民币
2
万
元整。
医患双方同意本协议为一次性解决本例医疗争议的最终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反悔
。
协议签订次日,市医院将款
项
转入患方指定账户。
5
个月后
,
患者
家属
突然上告法庭,寻求更高的赔偿。家属
认为,
患者死于家中,医院有重大责任,
市医院用协议的形式免除自身的责任,且协议仅由王先生女儿签订不合法。市医院对患者的重症病情不予治疗,入、出院记录均按高血压来治疗,
患者
CT
检查为脑梗塞,而医院却使用
“
血塞通、葛根素
”
打通血管,让更多的血液流入大脑导致患者损害,
市医院补偿数额
有
失公平,
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49
万元。
法院
在
审理诉讼中,患方未书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经法院庭审释明举证不能的后果后,
患方仍然表示不申请鉴定。
后经
法院查明,市医院
在
《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
中
载明:
患者目前的疾病状况不适合外出。如果患者外出,可能会出现以下风险,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身体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不利影响,现特告知如下
:
1
、患者的病情
将加重或者出现病情恶化
的不良后果。
2
、由于患者在患病期间外出,
患者原有治疗已经取得的效果可能会丧失
;
3
、患者在住院期间外出,
患者的病情可能会随时出现变化而不能得到及时的诊治
;
4
、
患者可能因外出而丧失最佳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时机
;
5
、患者在住院期间外出,可能出现医疗意外的其他的无法预计的意外。我院已将患者住院期间外出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不良后果告知患者、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
并且解答了相关的问题。患者女儿签名认可告知事项。
通过以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通过《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已经履行了告知病情、医疗风险和监护等相关事宜的义务。患方主张市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也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患者死亡系医院延误了患者治疗的黄金时间,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