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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国企来说,必须明确“重大事项才前置研究,需要前置的才前置,不是大事、小事、什么事都往党组织会议上堆”。特别要注意把握看似相近事项的不同性质。例如,在买空调、买办公耗材等事项上,列入年度预算审核时是“大额资金使用”,一般应当走“讨论前置”程序。但是,在年度预算通过后,具体使用经费时,只要是在预算开支项目内的,就不需要经“党组织研究讨论”,也不需要再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即这一事项不需要再上升到企业领导班子层面处理,而是由具体部门负责。当然,在采购过程中,审计、纪检、财务、合规等部门要根据规章制度各自履职尽责。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作,不同环节不同部门各有分工,“讨论前置”处于国企公司治理核心位置,但不能取代其他工作,决策与申报审批、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合规审查等是不同类型工作。决策不能代替其他工作,党组织也不能替其他部门特别是下属部门包揽全部工作。然而,一些国企把所有事务都装进“讨论前置”,所有责任都压给党组织,一出事就问责领导班子特别是书记,这是不对的。应当做的是,既要完善“讨论前置”机制,也要加强公司治理其他环节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具体流程,明确并压实各部门任务职责。同时,上级党组织在审核下级企业的前置清单时,既要看是不是“该列入的没列入”,也要看是不是“不该列入的却列入”,发现后一种情况也要督促整改。
“讨论前置”赋予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中“把关定向”(而非直接决策)的权力。在此之外,党组织仍然拥有很多重大事项的直接决策权。近年来“讨论前置”实践中的另一问题是,把许多本该由党组织直接决策的事项纳入前置清单,需要上完管理层会议后才能作出决策。这既侵蚀了党组织职权、延缓了执行,又给管理层增加了不必要负担。因此,提升“讨论前置”效率就需要在党组织职责权限内厘清“作决策”和“研究讨论”的区别。应当由党组织直接决定的重大事项,不用走“讨论前置”程序,无需纳入前置清单。大致来看,党组织直接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四类:
第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级党组织决议的事项。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上述事项都是党组织直接决定。例如,党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决策部署要在管理层会议贯彻落实,党组织在“讨论前置”中发挥把关定向作用。党组织直接决定的事项主要是党建方面的决策部署,例如巡视工作计划、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方案等。
第二,党的自身建设事务。例如,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党建活动开展等。过去的问题是,一些国企党建经费使用、党建活动计划等事宜要上管理层会议审批。十八大前还真有可能批不下来。现在批不下来的情况很罕见了,但不必要的流程既浪费管理层宝贵时间,又拖延了党建活动落地执行。
第三,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组织体系建设。这或多或少涉及编制和预算管理、工资总额等事务,例如党建工作部虽然是党的工作机构,但也是企业架构的一部分,人员编制、经费预算都纳入企业经营序列统一管理(而非党费支持),需要经过管理层审核。但在编制和预算范围内,就应当由党组织全权负责、直接决定。
第四,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等工作。与前三类事项不同,这些工作本质上仍然是企业工作,而不能限定为党组织工作。但是,从国企不同治理主体分工看,这些工作并不直接涉及经营,党组织直接决定的效率最高。二十大党章修改专门就国企党组织这方面职责作了补充。
此外,还有一类事项是名“议”实“定”,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何为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经理层聘任。也就是说,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必须在管理层会议作出,它本身就是“三重一大”事项之一。何为实“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干部工作根本原则。根据“下管一级”原则,下级企业领导班子人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需由上级企业党组织决定,中层干部由本级企业党组织决定。名“议”实“定”意味着,重要人事任免虽然在党组织会议上就已决定,但必须走完“讨论前置”流程,在管理层会议上完成“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