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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私人信仰”陷阱

质化研究  · 公众号  · 科研  · 2017-12-27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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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个人取向,促使中国人不能不时常地改变自己,同时面对公共权力,包括社会伦理、公共宗教伦理,又不宜使自己的改变过于频繁,以免在道德心性深处构成潜在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个冲突,中国人只好将自己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公己”(public self),一个是“私己”(private self)。前者可以随人际作用而调节,后者则不必因为他人影响而轻易改变。


对中国人而言,公己主要是对他人的“演戏”的角色,私己是对他人保密的自己。公己重应变,私己重稳定。换言之,公己是一种角色要求,无法稳定也不需要稳定;私己欲求稳定而无法做到稳定,常常听从公己的诸种要求而不能自已。其深层的社会学本质即是:它们皆出自于“自己”,只是在这个“自己”前面加上一个公私的矛盾而已。这个矛盾表现于传统中国宗教、信仰层面,就会引发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之间的内在分离或冲突。中国人的信仰都是私人信仰,只在其信仰方式上形成了巨大的差异:或能够遵循家国权力而被纳入祭司控制的普遍信仰方式,或无法依赖家国权力而只能局限于私己祭祀。


正是这样一种公私信仰方式层面的矛盾,使传统中国社会中的运作机制,总是力求实现公私关系相互整合。天下大同的理想要求,“以天下之公,灭一己之私”,但又始终存在着一己、一家以至“家天下”与“天下大同”的巨大冲突。在中国人的公私行动逻辑之中,任何一种信仰方式皆出自于个体私己,“百善孝为先”,修身齐家直接成为治国平天下赖以成立的根本。因而在天下、天命的信仰关系中总是深深地包裹着一个私己或公己。


中国文化信仰的深层矛盾即渊源于此。中国的任何思想文化、信仰类型等都可以为公为私,界限不定,定义模糊。在此语境之中,一部中国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部信仰与革命在公私之间不断重新建构的历史。①历代中国王朝之所以无比重视人的信仰方式——“正祀或淫祀”的问题——把对于精神、灵魂的控制等同于一个王朝权力的控制,实不为怪!历代中国王朝之所以无比重视人的信仰方式——“正祀或淫祀”——把对于精神、灵魂的控制等同于一个王朝权力的控制,实不为怪!


孔飞力在《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一书中所讲的关于“叫魂”的故事,说明了中国人关于灵魂的信仰和宗教行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魂不守舍”的现象,而与官方设计的总体权力秩序紧密相关,信仰与精神秩序其实就直接等同于权力秩序。在中国,由于公私关系的模糊与隔离,个人信仰与精神秩序的失控和崩溃,几乎同时就是公私信仰方式的总体颠倒,乃至权力秩序的崩溃。所以,中国社会中权力秩序实际上即是渊源于信仰关系中的公私矛盾,“私人信仰”问题其来有自。


二、亦特殊、亦普遍的私人信仰


中国民众常常会说的一句话就是“宗教信仰就是教人为善的、做好事的”。表面上很简单的一句话,实际上道出了中国人如何看待宗教信仰及宗教的道德化与私人化。尽管这种宗教信仰的话语表达并无问题,却深刻地呈现了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局限于私人及其精神领域的实践特征,即将宗教信仰视为个人道德及其行动实践的某种标准,是一种特殊主义的私人信仰。受此影响,中国人常常以个人的道德信仰去处理整个政治与社会问题。然而,普遍通用的道德与信仰却缺乏一个共识与共享的标准。


根据社会学的定义,普遍主义的标准是:“用完全概括化的术语做了定义,独立于行为者自己的地位(品质或成绩,分类上的或关系上的)与对象的特殊关系”;而特殊主义的标准是,“通过价值和行为者属性间的特殊关系的维护与对象联系的那些价值的至高无上性……”因此,是否为特殊主义的定义是,支配人们之间的关系取向和交往价值的标准,是否独立于他们的地位属性(status attributes)及其关系。[2](P318)


比较而言,中国传统之中存在着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的内在矛盾,主要表现为天下主义(公己)与以修身齐家为伦理本位的私己主义之间的关系。这是双重建构,也是两向冲突。由此形成的中国式信仰及其理论特征不同于上述西方社会学理论之处。普遍与特殊的两种取向在公己与私己的双重关系之中能否兼顾,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处于这一矛盾关系的个体是圣化的个人,还是庶民百姓。在传统意识中,能够实现这个转换的唯有圣化的个人。


中国人的伦理本位要求和修养主要是“为己之学”,但这个伦理要求的实现,却不是孤立的个体活动,进而要在天下、国家、家族的关系之中得到最大可能的呈现,私己伦理的讲求及其公己效果,只有在社会互动的基础层面上才能体现。这样,本来是私人关系中的特殊道德讲求,在其实现的过程之中必须嵌入普遍主义、天下主义并受其制约,于是就必须诉诸政治权力及其实践结构。


天命信仰有其固有的私人特征,其信仰的社会本质是一种特殊主义价值。在历史上,这种天命信仰经由汤武革命中或受命、或革命的权力运作机制,转变为社会总体整合的媒介,从而成为国家权力认同的信仰,具有了公共主义特征。于是对天命的个人信仰不分界限地被权力整合起来,成了整个社会成员共同的普遍主义信仰。此时此刻,个人的天命信仰便会扩大到私人道德、情感的界限之外,呈现出私人性与国家权力公共性的同一。所谓“天下即国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其深层意义即是把一种以“祭祀”为特征的信仰方式,依靠权力、暴力或武力(戎)建构为天下国民的信仰。


社会学理论中所讲的普遍主义,是指将普遍受到重视的属性或成绩和权力给予具有这些属性或成绩的那些人,进而把交换交易和地位结构的范围扩大到直接社会互助的界限之外。在天下或者宗族关系之外的场合,中国人常常要采取特殊主义的方法,使用特殊主义的方法来获得普遍主义的权力整合及其道德要求。在社会学理论中,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是一种“例外主义”或“特权主义”,认为规范、标准、规则、法律等等只能适用于一般情形,必要才可以例外,而判断是否必要产生例外的标准,则是关系的亲疏、权势的大小等因素。所以,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界限。在中国,天命观念和天命信仰是普遍主义,而依据关系而来的资源占有与利用、神人交往中的交换互惠关系则是特殊主义。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的整合,关键也就在于关系机制。问题在于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是本位的、普遍的。于是,关系能够将普遍主义转换为特殊主义,亦能够从特殊主义中体现出普遍的意义,这就构成了一种中国特有的普遍的特殊主义。它表现为普遍的特权主义在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权力更替中、在以公控私或假公济私的伦理策略中不断地复制,不断地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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