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如此的国家效应就一些西方原先就崇尚自由主义的国家而言,自然是遂其所愿。上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滞胀”而来的资本积累危机宣告了镶嵌型自由主义走到了穷途末路,反对政府干预主张市场竞争的新自由主义理念逐渐在发达国家的思想交锋中占据了上风。到了70年代末,扩大市场领域的公共管理运动意味着让国家卸掉一些“包袱”; 而这些包袱多为国家原先所负担的与民生攸关的公共产品。这种做法的背后自有一套信念,这就是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在他那本《资本主义与自由》里边有关何为自由主义的表述。[5]当然,我们也不能不排除一些势力强大的利益集团的议院外游说对国家政治和经济决策的影响力。对此,我们暂且不对其是非做评断。但是,我们知道,有些国家的政府在卸包袱的同时,却在许多方面坚持采取旧有的、完全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所应有的制度性配套不相吻合的制度设计。
哈维(David Harvey) 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与里根-撒切尔革命大体上同时开始并非事出偶然。笔者对此不表赞同。改革开放的起因与新自由主义应当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引进了新自由主义的一些理念则很明显。有些国家的政体性质决定其各级政府会对体制外因素所产生的国家效应有所忌惮,从而对非政府组织备加警惕,视之如同洪水猛兽。我们可以听到这样一种说法: NGO(非政府组织) 不啻为AGO (反政府组织) 。政府一方面由于不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坚持国家对国土的永久性占有,另一方面却又在治理策略上引入新自由主义的成分。如此一来,两者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就必然要寻求突破口以求宣泄。国家于是吊诡地走上了一条以既能压制来自权力之外的国家效应,又能利用产生于权力外的国家效应的机制来提供部分原先政府所负责的、为公民或者社会提供服务的路子。由于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不信任,事实上任何非政府组织很难有所作为。于是,在一个体制外资源匮乏的社会里,一旦政府卸包袱,负担必然就转嫁到民众身上。
正是基于新自由主义原则流行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各种变化,尤其是与新自由主义不无关系的全球化进程加速,才有学者提出应当研究当下的国家和国家效应,国家人类学于是成为话题。由于其对于非国家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所起的国家效应的关注,该话题与常规的政治人类学有所不同。政治人类学通过研究社会结构里组织的政治效用、决策过程、仪式的政治意义,社会精英的行动模式等,来理解人的政治行为。严格地讲,国家人类学,以及更早些时候出现并且流行的人类学的族群性研究,也应该是政治人类学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族群性研究所具有的特殊性,它有所偏离传统政治人类学的象牙之塔。族群性研究把更多的注意力投放在民族国家框架之内不同族群之间的互动,民族国家叙事语境里族群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缺失,以及这种整体与差异之间矛盾所引起的后果问题。国家人类学的倡导者有开辟新的研究领域的雄心,他们将国家人类学与政治人类学作了区分。简而言之,政治人类学实际上研究的是政府——进行管理的机构及其制度性设计与安排,因为国家(state) 这个词只是权力的代名词,本身没有什么实际的内涵; 国家人类学则有所超越,它更多地关注国家权力之外的力量对社会的管理的参与以及对国家政府所产生的影响。同时,我认为,它也应当研究国家权力在全球化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即: 国家权力如何对全球化做出反应,以及如何应对全球化影响下国家社会内所出现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变迁和思想激荡。因为在难以捉摸的“当下”,国家的职能无论在种类上和倚重方面已经与过去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无论有何改变,其核心都是权力的把持与运作。
权力一直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经典社会学家对权力的关注承接了霍布士-洛克关于社会契约假设的传统,关心社会如何达成控制与和谐的问题。一般说来,权力指的是那种能令人服从的能力。布尔迪厄之所以把象征资本(symbolic capital) 视为一种不具权力形式的权力,就是因为在追求“被认可”( be recognized)的背后所期待的是别人的尊敬与服从。[6]但是,把权力仅限于此显然不行。如果权力仅为令人服从的能力,那么我们每个人在特定的时候都对某些人拥有这种能力。所以,我们还必须问,权力通过什么方式来令人服从? 令人服从的方式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其本身就在言说着权力。在这一点上,国家与权力几无不同。在韦伯式的国家定义里,国家就是正当地对强迫性或者暴力的垄断。当然,如是说有其不足。并不是只有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和施加强迫性具有正当性,传统的宗族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如此; 许多没有国家政权的社会也是如此。虽然他们使用暴力也必须服从他们的社会所认可的正当性,但毕竟在他们的社会内部并未发展出国家组织。在许多社会里,是否使用暴力往往取决于某种神秘力量的仲裁。神判(ordeal) 强调的就是实施暴力的合法性,就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强迫性行动,而且如果需要的话,权力又可以通过神判获得使用暴力的合法性。但无论如何,韦伯式的国家定义还是捉住了国家之所以为国家之最实质性的要害,即: 必要的时候,它可以强迫被治理者服从它的意志,尽管在现代国家里这种强迫性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因而,为所欲为的国家权力不符合现代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