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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虚增7亿营收!太化股份遭查背后:财政部审计牵出旧案

审计之家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6-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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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明显是为了增加销售业绩而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许义娜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道,根据告知书的描述可知,太化股份是通过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从而增加销售业绩,不可避免地会使得公众对该公司销售业绩发生误判,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太化股份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国家税务损失或引发其他关联违法问题?许义娜律师表示,增值税是链条税,如果该公司的交易安排均有真实货物为基础,则这些安排在税务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安排只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指国家税收损失),刑法就不应该干预。”许义娜律师认为。

资产重组曾因立案调查终止

记者根据太化股份2017年6月17日披露的告知书内容不完全统计,太化股份在2014年年报中虚增收入至少6.69亿元(另有一部分盘螺销售收入,因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未计算在内)。

在告知书描述的虚增收入过程中,山西国企是否为太化股份的违法行为“行方便”引发关注。例如,太化股份全资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物流)曾在2014年12月18日向阳泉某贸易公司销售抛光粉787.53吨,并确认收入4109.96万元(不含税)。上述货物经山西省某物贸有限公司(阳泉某贸易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再次销售给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同日,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再次销售787.53吨,并确认收入4113.33万元(不含税)。上述贸易的销售发票和购销合同中列明货物名称、型号、数量、交货地址等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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