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四川省凉山州G4216线宜金高速公路的盖梁模板支架垮塌事故提级管控,并实施挂牌督办。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涉及多家企业和单位。文章还介绍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包括施工管理、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高边坡工程、深基坑工程、围堰施工、支架支撑体系、桥梁工程、隧道钻爆法施工、隧道盾构法施工等方面。此外,还提到了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风险防范系列手册》及相关的安全知识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宜金高速公路盖梁模板支架垮塌事故
事故造成3人死亡,交通运输部决定提级管控,并实施挂牌督办,要求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尽快查清原因并依法处罚。
关键观点2: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包括施工管理、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高边坡工程、深基坑工程、围堰施工、支架支撑体系、桥梁工程、隧道钻爆法施工、隧道盾构法施工等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关键观点3: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风险防范系列手册》的发布
这些手册和标准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了参考,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关键观点4: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各地各单位正在启动第2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正文
1.高边坡开挖方法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未开展稳定性监测或监测异常未采取措施;
2.滑坡地段路堑高边坡开挖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未分段跳槽开挖。
深基坑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开挖方法、支护方式、降排水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监测达到预警值未采取措施;
2.侧壁出现局部滑塌、大量漏水或流土,基坑底部出现涌水或涌砂等情况,未停工撤人。
围堰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套(吊)箱内部支撑杆件碰撞变形、随意拆除、擅自削减、堆载重物等情形未处理;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即开始排水或超过设计水头差进行抽水施工;
2.围堰未开展监测,或监测结果超过预警值未采取措施;
3.通航水域围堰无船舶防撞警示措施,或施工船舶违规系泊在围堰上。
支架支撑体系、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挂篮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支架支撑体系的基础承载力、结构形式、预压程序、拆除顺序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2.翻模、爬(滑)模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3.挂篮、移动模架未经设计制作、验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4.挂篮移动、承重模板或支撑体系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和弹性模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预应力未按设计要求张拉。
桥梁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穿跨越公路、航道、铁路、轨道交通等既有线路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2.斜拉桥施工中,塔端挂索施工平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