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1年。
而在认定程序上,需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再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审部门书面申请,经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予以认定。
而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证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上周,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VC/PE减持作出了限制,但如今证监会的表态显示,“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得以豁免。
而新规所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具体条件有如下五项:
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最后,证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附: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一、首发审核中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一般性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